⒈ 谓受杖刑处罚。
引《南史·萧琛传》:“奉敕之【zhī】后,已行【háng】仓部郎 江重欣 杖督五十,皆【jiē】无不人怀【huái】惭【cán】惧。”《隋书【shū】·刑【xíng】法志【zhì】》:“凡在【zài】官身犯,罚金。鞭杖杖督之罪【zuì】,悉入赎停罚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