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私自煮盐。
引《宋史【shǐ】·太宗纪【jì】一》:“詔定 晋州 矾【fán】法,私煮及私贩易者罪【zuì】有差。”《金【jīn】史·食货志四》:“若食盐一斗以下不【bú】得究治【zhì】,惟盗贩私煮【zhǔ】则捕【bǔ】之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