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常法。
⒈ 常法。参见“常法”。
引《书·胤征》:“先王克谨天戒,臣人克有常宪。”孔 传:“言君能慎戒,臣能奉有常法。”《后汉书·百官志一》:“世祖 节约之制,宜为常宪。”《魏书·食货志》:“诸方之钱,通用京【jīng】师,其【qí】听依旧之处【chù】,与 太和 钱【qián】及【jí】新造五銖并【bìng】行,若盗铸者罪【zuì】重常【cháng】宪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