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用以代替力役的赋税。
引范文澜 蔡美【měi】彪 等《中国通史》第三编第二章第四节:“既然法【fǎ】律上【shàng】认【rèn】为【wéi】丁都受了田【tián】,所以【yǐ】丁应该纳田租、户调和【hé】役庸【yōng】。”